“公德关系到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、义务,与法律、风俗、习惯相连,必须遵循,不能例外;私德更侧重于个人理想、信仰,可以期待,但不能强求。后者有某种绝对性、不变性,前者却有相对性、可变性。前者重他律,后者重自律。后者崇高,可以范导前者;前者虽平凡,亦可以建构后者。私德难以证实和证伪,而公德总是在事实中以经验(教训)形式出现。”--公德与私德
唐南发、傅向红认为,政治人物没有必要因私德出问题而辞职谢罪,他们都认为,蔡细历有外遇是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私德问题。事实上,两人的讨论没有扯上“公德”。
我先前把“公德”简单诠释为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,事实上是错的。“公德关系到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、义务”,损害公共利益和“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等等”是有别的,“公德”成形于社会契约成形之后,而社会契约最重要的制成品——法律非但制约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,也制约非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,因此,“公德”的定义应超越“关系公共利益的品德”,扩大到“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”。
因此,虐待妻子应该就违反了公德,因为虐待妻子是一般人都能认同是缺德的事,法律也已经列虐待为罪行。一个政治人物虐待妻子虽然看来没有损害公共利益,可是却是违反了“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”。
问题来了:虐妻的政府官员违反了公德(背叛了社会的期盼),可他没有直接损害公共利益。你能接受他做官吗?
小贪呢?法律早已制约“贪”这个行为。法官还未贪到被认为是贪的价码,应该就还没有违反“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”或公德,因此尚未违反公德的他无须为此辞职谢罪。期盼法官全无贪念,是我们定下的过高理想,若然法官没法做到,我们没有强迫之理。私德“可以期待,不应强求”。
婚姻出轨、背叛妻子/丈夫相信是没有违反公共利益了,可是它是否违反公德,社会似乎还没有达至一个共识,因此出现各自表述的热烈场面。蔡细历出轨是否应辞官,我想该回归最基本的问题:(一)对妻子/丈夫忠一是否“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”(公德)?(二)背叛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人是否没有资格当官?(三)当官该有什么条件?
我还在思考。
Friday, January 11, 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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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comments:
假设说老公打老婆,但是在这个老婆的认知里,老公是有权力打老婆的。她被打了,却认为是自己命苦,她没有怨她的老公或怪她的老公。请问,这种情形,我们能不能说,既然这个老婆没有怪她的老公,所以这件事是私德,旁人不能多说什么?
同样的情况,老公出轨,老婆没有怪他,旁人就不能多说什么了吗?
可能有人会说打人会造成身体伤害,所以要谴责打人者。但是出轨者,造成伴侣的心灵伤害不是伤害吗?
纵使老婆愿挨,虐待老婆的老公也已违反公德,没有说受害者逆来顺受,施虐者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可,或被原谅。
同样的,如果老公出轨是违反公德的事,那么无论老婆怪罪老公与否,老公的行为都已违反了公德。
问题是,在婚姻中出轨是违反公德的事吗?这问题好像没有虐待这个例子那么易答,可能还需回到个案去看。用蔡细历的例子来讲吧,我考虑到的问题是,他跟老婆是否早有协议各自找伴?两人之间的感情是否早已荡然无存?因此根本没有伤害与受害的问题?
假如蔡细历和他的老婆有协议各自找伴,最道德的做法是离婚。是因为觉得公众人物离婚会影响公共事业,所以才不离婚吗?
社会对婚姻有一定的期待,所以我不是很同意婚外情是私德。
阿始,
这是很好的讨论题目。我始终认为,公德和私德不能抽到断水一刀切。根本就无法将公德和私德,似红豆绿豆般摊在阳光下,逐一分清楚的。
是否能够接受一个政绩有口皆碑,但是私生活却不能苟同的领袖?这是一个很争论的题目。我也思量了很久。
我记得大学的时候,我觉得马丁路得金很了不起,可是,KP告诉我说:你看他率领黑人争取民权,而他的私生活,也超级“博爱”。
以蔡为例子,人的性格决定一切,若然好色,无论在公在私,好色的性格不会永远在“私”的时候才出现,然后“公”的时候便乖乖的躲起来不见人。
换言之,蔡绝对不会在巡视选区的时候告诉自己:嘿,我在办公事,不可注意身边的美女。
然后在卸下官职下班后才说:嘿,我下班了,我可以到酒店的欢乐时光了。
如果人人如上述所指,我真的怀疑政治人物都是精神错乱,性格分裂了。
换言之,公德私德不能计算清楚。我反而觉得政治人物,根本不应以道德为指标。政坛上没有圣人君子,因为圣人君子都不会当官。既然是人,那么在政治上,只有谈谁计谋深远,谁计胜一筹。
我宁愿相信,今天不是他的私人事务让他下台,他下台因为他低估了对方的能力,高估了自己的实力。政治是现实的,谈道德,太抽象了吧。
我原来也是想,只要官爷们扮演好自己的公职角色,没有滥用职权,其他事我可以一概不理,但是后来想深一层,我还是认为该有个起码的要求,一个虐妻、杀人、拐带幼童的人,你怎能允许他当官?
我在找一个切割点。接着我碰上了“公德”这个概念。可是这个概念还是有欠清晰。
昨天和剑鸣作了一席谈,他提出“公领域”和“私领域”的概念,值得参考。公领域涵盖整个社会互动的空间,而私领域则只涵盖个人和家庭。照这个分法,虐妻、杀人、偷欺拐骗等侵害其他人的行为都影响了公领域,而有婚外情(成年男女你情我愿)、吸毒则是私领域事。大部份影响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的公领域事都已经有法律制约,可是,这又不是说所有为法律制约的都份属公领域行为,如吸毒是私领域事,可是仍有国家立法约束。
(如果你说,“婚外情、吸毒岂能是私领域事?如果每个人都那么做,社会岂非秩序大乱?”,剑鸣会回你:“如果每个人都没有照顾自己健康,整个社会也将受到影响,那么是不是说国家需要制定法律限定每个人都要照顾自己的健康?”)
现代人的婚姻观念已有改变,以前搞婚外情是要浸猪笼的,现在就已不来这一套了。蔡没有跟她老婆离婚的原因,始终只有当事人才知道。可能蔡要离婚,他老婆拒绝?或者两人觉得需要为儿女维持婚姻关系?又或者,两人各自找伴的同时,还渴望/习惯共同生活,没有必要离婚?
我认为,我们始终需要在公私之间找出一个界限,社会无限度入侵个人生活、个人空间是可怕的。感情事,让它留在私领域就好。
我在1月10日问,“道德还可以分出公私两类吗?”,讲的是道德价值(如诚实、中直)没法分出公私两类,原因是你在私生活中贪婪,在公务上也有可能贪婪,贪婪可能危害身边的人,也可能损害公共利益。《独立新闻在线》社论谈“把持道德底线的重要性”,似乎也是朝这方面想的。
可是,唐南发和傅向红谈的其实是影响的层面,比如好色一项品行,你私底下好色看色情光碟没有影响社会大众,那你好色只是你的私德出问题,但如果你好色的程度到了性骚扰别人、性侵犯别人,那你这项品行就影响了公共秩序、公共利益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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